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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来源:科技部 发布时间:2020/7/1 9:50:46 选择字号:小 中 大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基〔2020〕60号 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0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一、评价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存在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年度有效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支撑团队建设情况,运行效率等。根据评价考核情况,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
2. 参评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的要求,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交主管部门汇总。四、有关要求 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制定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截留、挪用、迟延拨付基金资助资金的,或者拒不按规定上缴应当收回的结余资金的。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jintiaoli@nsf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得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四)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二)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六)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的要求,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资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九)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